1.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103106550號函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土地法第208、227、236條等規定參照,土地徵收原徵收清冊及公告徵收均誤繕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徵收處分似係自始未對真正土地所有權人為徵收,亦未合法送達處分,故未對其發生效力,致徵收程序尚未完成;又原所製發徵收處分則屬違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得視情形依法本於職權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