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3 北市法一字第09430644300號函 土地徵收係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之公權力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於地價補償費發放完竣即告終止,國家因土地徵收而取得之土地所有權,係屬原始取得,不待登記即取得該權利,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已 2. 內政部 90.07.31 台內營字第9084685號函 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執行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