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政部 99.12.22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6253號函 檢送研商「監察院要求本部檢討改進現行土地法關於土地登記費計收及登記損害賠償法制等事宜」會議紀錄 2. 內政部 96.01.30 台內地字第0960016710號函 地方政府因辦理面積更正致買受第三人受有損害時,如屬登記有遺漏,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登記遺漏之定義,得依土地法第68條等規定辦理賠償,但若係屬測量之錯誤者,則不適用該規定辦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