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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161號令修正公布第4、47-3、81-2、87條條文;增訂第47-4、47-5、79-1、81-3、81-4條條文;除第4、47-3、47-4、79-1、81-2、第81-3條第1項、81-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21025278號令發布第4、47-3、47-4、79-1、81-2、第81-3條第1項、81-4條條文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6-1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1.
2.
  • 法務部 102.10.21 法律字第102035098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擬以簽訂另一新的消滅原差額地價繳納義務之分期償付行政契約,以代替差額地價之清償,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應否重行起算部分」、「平均地權條例第60-2條分配結果公告時起算差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疑義部分」之意見
3.
  • 法務部 102.05.16 法律字第10203505200號函
  • 平均地權條例第60-1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惟該條例對此類請求權時效並無規定,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又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該條例亦未規定,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規定,至何時請求權可行使,應自主管機關依條例規定公告分配結果確定時起算
4.
  • 法務部 100.11.07 法律字第1000013685號函
  • 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差額地價,以分期方式繳納,如期間有期別未繳納或分期繳納期限屆滿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差額地價請求權於公告閱覽期滿時確定,執行期間即開始起算
5.
  • 法務部 99.02.02 法律字第0980044988號函
  • 不論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其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如平均地權條例對此類請求權之時效並無規定時,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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