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05.16 法律字第10203505200號函
- 平均地權條例第60-1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惟該條例對此類請求權時效並無規定,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又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該條例亦未規定,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規定,至何時請求權可行使,應自主管機關依條例規定公告分配結果確定時起算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6 北市法二字第09431878900號函
- 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規定,重劃區內土地扣除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如應分配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