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07 北市法一字第9020328800號函 本案既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興建聯合辦公大樓合署之必要,且擬成立內湖地政事務所辦公地點位於該處,就當地民眾洽公而言應屬便利,故解釋上應有相關規定適用,以支應興建聯合辦公大樓購地價款及設計建造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