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0.11.07 法律字第1000013685號函
- 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差額地價,以分期方式繳納,如期間有期別未繳納或分期繳納期限屆滿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差額地價請求權於公告閱覽期滿時確定,執行期間即開始起算
2.
- 法務部 99.02.02 法律字第0980044988號函
- 不論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其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如平均地權條例對此類請求權之時效並無規定時,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