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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91號令修正公布第1、5、7、10、11、13、15、20、22、25、27、29、30、33、38、40、44、49~52、53~55、58、59、63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3-1、3-2、13-1、18-1、34-1、43-1、52-1條條文;第30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10040049號令發布第30條定自101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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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1.18 法律字第10503500350號函
  • 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其損害係由違法行政處分所致時起算,另時效中斷要件所稱請求,仍須視請求權人有無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意思表示;又行政訴訟判決不生拘束普通法院效力,公務員仍視其對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有無故意或過失分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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