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10.21 法律字第1040351310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如有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不論係向當事人蒐集或非由當事人提供,均得免踐行告知義務;若機關以隱藏式攝影、錄音器材蒐集得識別特定個人影音資料,如前述基於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即得免踐行告知義務,尚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惟調查方法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之方法
2.
- 內政部 99.07.14 台內地字第0990142672號函
- 檢送內政部於99.07.07日所召開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分類制度」會議紀錄
3.
- 內政部 95.06.22 台內地字第0950102875號函
- 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自94.01.01日起分二類提供民眾申請使用,而不動產相關業者於蒐集或利用所有權人之住址資料時,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其之特定目的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