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22 北市法一字第10030464100號
- 行為人第4次被查獲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行為,因未符合「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2點丙類第3款規定「經移送司法機關執行完畢後」之要件,僅得以該裁罰基準第2點丙類第1款處以10萬元之罰鍰,並為禁止營業之處分
2.
- 內政部 97.11.24 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3633號函
- 依法務部97年11月10函示,怠金系為處使義務人執行義務之間接強制手段,與處罰不同,故非法經營不動產仲介業者經地政處施予行政罰或刑罰後仍繼續營業,得審酌事實處以怠金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8.18 北市法一字第09732139700號函
- 經查處後,仍未經許可及對外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務之違法業者,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未有連續處罰之規定,但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連續處以怠金
4.
- 內政部 93.05.24 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4644號函
- 不動產經紀業者未加入同業公會即開始營業之處理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