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91號令修正公布第24-1、29、4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00015199號令發布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22 北市法一字第10030464100號
  • 行為人第4次被查獲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行為,因未符合「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2點丙類第3款規定「經移送司法機關執行完畢後」之要件,僅得以該裁罰基準第2點丙類第1款處以10萬元之罰鍰,並為禁止營業之處分
2.
  • 內政部 97.11.24 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3633號函
  • 依法務部97年11月10函示,怠金系為處使義務人執行義務之間接強制手段,與處罰不同,故非法經營不動產仲介業者經地政處施予行政罰或刑罰後仍繼續營業,得審酌事實處以怠金
3.
4.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