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10.04 法律字第1080351492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2項、地政士法第33條第1~3項規定參照,地政士公會負有使地政士入會義務,惟如地政士公會拒絕地政士入會義務,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點應如何起算,應視「拒絕地政士加入」行為究係繼續行為;抑或係狀態行為而定,此涉及地政士法規定解釋與適用,宜洽詢主管機關意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13 北市法一字第09532365800號函
- 有關開業地政士主張該土地登記申請案,係代理配偶辦理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且已切結未收取任何利益,而請求撤銷行政處分乙案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