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政部 101.12.07 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41817號函 為建立地政士制度、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公司法人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設置載有地政士字樣之廣告招牌對不特定人招攬業務者,應依地政士法第49條規定裁罰該公司法人;並視個案情形參照行政罰法第7條、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處罰其代表人或受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