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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921號令修正公布第26-1、59條條文;刪除第5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00015199號令發布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1.
  • 內政部 101.12.07 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41817號函
  • 為建立地政士制度、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公司法人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設置載有地政士字樣之廣告招牌對不特定人招攬業務者,應依地政士法第49條規定裁罰該公司法人;並視個案情形參照行政罰法第7條、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處罰其代表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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