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1.07.02 法律字第10100080920號函 行政程序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行政程序進行中,行政機關管轄權因事實或法規變更致喪失管轄權,原則上應由新取得管轄權機關管轄,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機關同意,原主管機關仍得續行行政程序 2. 內政部 96.10.29 台內法字第0960163844號令 臺北縣準用內政部主管法規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及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