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3.07.09 北市法一字第1133026022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適用涉及與公司法第19條等規定是否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違反前述自治條例規定與時商業登記法第31條等規定行為數認定;及與行政罰法第24條有關「一行為不二罰」等情況如何適用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1.03.03 法律字第100006049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92、150條等規定參照,一般處分既屬行政處分性質,自須符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要件,又公告性質可為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執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如性質屬法規命令,自應符合第150條規定
3.
- 法務部 101.02.29 法律字第1000025241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92、150條及地質法第8條等規定參照,公告性質可為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而「地質敏感區」公告性質上似屬法規命令,而非一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