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政部 101.04.10 台內營字第1010802709號函 都市計畫法未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於稽查是否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方式加以規範,故主管機關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6~42條等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並以該法第43條規定之論理及經驗法則斟酌判斷。如主管機關有進入他人住宅空間之必要,則得依據同法第42條規定實施勘驗並通知當事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