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06 北市法三字第09730899500號函 非屬都市計畫法第53條構成要件由市府租用或代為收買產權後移轉所有權予投資人之情形,無法援引都市計畫法第54條規定處置,但得依同法第7條規定,處以罰鍰或處其他種類之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