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06 北市法三字第09730899500號函
- 非屬都市計畫法第53條構成要件由市府租用或代為收買產權後移轉所有權予投資人之情形,無法援引都市計畫法第54條規定處置,但得依同法第7條規定,處以罰鍰或處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2.11 北市法二字第09632715900號函
- 有關私人或團體無力經營或違背原使用計畫或不遵守法令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予終止租用,另行出租他人經營,必要時並得接管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