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2.11 北市法二字第09632715900號函 有關私人或團體無力經營或違背原使用計畫或不遵守法令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予終止租用,另行出租他人經營,必要時並得接管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