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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工務類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9491號令修正公布第2、3、9、23、27、32~34條條文;並增訂第33-1條條文;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3年5月28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300022486號令發布第2、3、9、23、27、32~34條定自94年1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字第10203510200號書函
  • 國家賠償法第3、9條、市區道路條例第1、2、4、9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參照,校園外圍退縮無遮簷人行道,係學校配合法規退縮留設供市民、公眾通行者,則似係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義務,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但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能,從而,似仍應由學校本於所有權人立場為該無遮簷人行道之管理機關
2.
  • 法務部 100.06.17 法律字第1000011992號函
  • 參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9條規定,所稱「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又「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所主張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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