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10.03.31 法律字第11003504290號函 法務部就鈞院交議關於民眾王○○君聲請書,為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乙案之說明 2. 臺北市政府 96.12.05 府法二字第09608156500號函 有關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用地,主管機關依據法律辦理徵購前,得依法加以使用,惟應依比例原則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對土地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給予相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