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97.12.16 法律字第0970045682號函
- 非屬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而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當非屬行政執行之範疇,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及第31條第5項規定應繳納之共同負擔或差額價金之給付對象係實施者,則不生義務人逾期不繳納由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問題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10.20 行執一字第0970007311號函
-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後,公告期滿後仍無人有異議,則不論是否同意參與分配,均受該更新計畫之拘束,不得任意主張無效或停止進行,然而,就其應繳納之共同負擔或差額之價金,係屬該計畫書履行之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若有紛爭則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