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10.20 行執一字第0970007311號函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後,公告期滿後仍無人有異議,則不論是否同意參與分配,均受該更新計畫之拘束,不得任意主張無效或停止進行,然而,就其應繳納之共同負擔或差額之價金,係屬該計畫書履行之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若有紛爭則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