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30807541號令修正發布第9-1、16、17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5.06.30 法律字第10503504450號函
  • 法規命令再授權須有法律明確依據且有明確規定,方得授權由下級機關以行政規則訂定,直轄市政府訂定自治規則如涉實體權利義務事項,而非僅屬程序事項,亦應以自治條例規定;又新法規公布施行前,行政機關如已有准駁之決定,縱法規變更,亦不能從實體上依新法重為准駁之決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