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95.02.14 法律字第0940048593號函 冷氣機或其他類似物設置於騎樓或人行道影響行人安全之法規適用疑義 2.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7 北市法二字第09431758500號函 違章建築於開立查報處分函時,既已告知當事人於附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物設備將一併拆除,而露台內設置之衛浴設備,似屬附設之建築物設備而得以拆除,雖漏未拆除,因查報處分效力仍在,當可據該查報函再予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