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2.10.14 內授消字第1020825028號函
- 關於在2層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集液設施、機械通風之換氣標準、電動機及公共危險物品處理設備之安全裝置設置位置、排出儲槽內部氣體及蒸氣之構造設置、出入防液堤之階梯或土質坡道之設置、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保留空地量測基準、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限制、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之定義、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可燃性蒸氣滯留措施之定義、專業人員負責簽證、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等執法疑義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08 簽見
- 本案起造人與所涉設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建築設計委託契約書,並非與公司代表人等訂立建築設計委託契約書,又該公司並非建築師,擅自承攬建物設計,已違反建築法規定,應依同法第85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