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11.20 法律決字第1060351556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2條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指行政罰,係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如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與行政罰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即無該法適用;又行政機關所為處分,是否屬於行政罰法所規範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應視處分原因及適用法規是否具有制裁意義而定
2.
- 內政部 101.06.08 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5330號函
- 建築基地原核定法定空地綠化設施之變更,如未涉及開放空間之變更使用,則非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之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法定項目,應按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督促建築基地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恢復為原領使用執照核定內容之使用
3.
- 法務部 93.12.31 法律決字第0930052711號書函
- 違章建築認定之行政處分執行名義疑義
4.
- 法務部 93.10.14 法律字第0930039555號函
- 關於臺北縣政府違章建築認定之行政處分,能否以貴府違章建築拆除隊名義為之疑義
5.
- 法務部 93.08.05 法律字第0930028122號函
- 高雄市政府修正「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