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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301號令修正公布第77-1條條文
1.
  • 內政部 100.05.06 台內營字第1000803645號函
  • 各縣(局)政府得依據建築法第27條規定,委由非縣(局)政府所在地之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核發建造執照、施工管理、核發使用執照等事項,因其性質係屬委辦,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之適用,故各縣(局)政府於委辦前應以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中央法規或縣自治條例為依據,始得為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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