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97.12.16 法律字第0970040731號函
- 有關起造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之資料,致使主管建築機關依該資料作成違法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具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是否撤銷,原則上仍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又如認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應予撤銷並予撤銷者,自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2.
- 臺北市政府 94.01.1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040100號函
- 本案如經調查仍無具體證據認定確有偽造門牌或戶籍證明之嫌,則建造執照尚未經註銷仍有效之情形下,起造人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只要符合上開建築法規定要件,即得予以核發,反之,可撤銷原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9.15 簽見
- 本案主管機關為遏止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租、借牌歪風,並為佐證及確保施工品質,乃要求應同時檢附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差勤紀錄表,以供查核,核屬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8條及技師法第23條規定職權之正當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