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22 北市法二字第09431495700號函
- 本案行為人因未經申請許可即進行室內裝修,主管機關因而予以處罰,而非以其違規使用處罰,又如欲補辦室內裝修許可手續,亦應先行停止原違規行為,否則繼續施行原違規行為,豈不鼓勵人民先行違規進行室內裝修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14 北市法二字第09430062300號函
- 本案如建物及土地已經法院假扣押在案,若將來假扣押債權人主張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使用執照之處分妨礙其權利,並經法院認定有妨礙執行效果,而應予以排除時,則原核發許可處分應予廢止,申請人應無條件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