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11.01 法律字第10703515350號函
- 建築師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如認係屬行政罰之性質,其裁處權時效本應自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違規行為終了時似係於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前,則裁處權時效,應於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之日起算
2.
- 法務部 107.08.22 法律字第1070350756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2項規定參照,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3年,又裁罰權時效起算時點,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
3.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4.25 工程企字第09600148720號函
- 補充說明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函之目的及執行上應注意事項
4.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4.25 工程企字第09600148720號函
- 補充說明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函之目的及執行上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