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11 北市法二字第09731753300號函
- 管理組織正常運作但未報備之管理委員會,其原主任委員任期屆滿而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申辦管理組織報備之執行疑義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27 北市法二字第09432506100號函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