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1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812100號函 如裝有輪子之構造物,實際上作為建築物使用,且有避風雨之功能,而適於人類居住或使用,平常固定放置於一定之處所,僅為規避主管機關之查察而裝置輪子,則依目的解釋,似仍得本於職權認定,逕以違建論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