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部 100.01.25 經授水字第10020200430號令 桃園縣準用經濟部主管自來水法第4、6條條文、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第4、8~12、14~17、21~26、28條條文及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第4條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2. (廢) 經濟部 96.11.15 經水字第09604605460號令 臺北縣準用經濟部主管水利法規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