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3.11.10 府都築字第10337240300號函 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第4條,檢討最大建築面積及建蔽率之建築基地,應以於79年8月9日以前之原地號土地認定為建築基地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