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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13-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規字第10537776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5年11月1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舉辦都市計畫座談說明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舉行都市計畫說明會作業要點)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3.19 北市法二字第09833822200號函
  • 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臺北市舉辦都市計畫座談說明會作業要點之規定,對於市民則僅係賦予參加之權利,並非課予市民參加之義務,市民是否參加說明會,並非法定程序上必要之事項,故行政機關只要完成通知計畫區內每一住戶及正式召開之程序,即已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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