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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4-07-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44767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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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11.08 行執法字第101000484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規定申請核發補助費,予以否准,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行政爭訟解決,而對於已核發補助費追償,亦應解為係行政處分,受補助對象如未依補助機關處分於期限內繳納,主管機關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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