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11.08 行執法字第101000484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規定申請核發補助費,予以否准,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行政爭訟解決,而對於已核發補助費追償,亦應解為係行政處分,受補助對象如未依補助機關處分於期限內繳納,主管機關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03 北市法二字第09632953600號函
- 依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標準規定,並未限制殘障配攤者不得領取補助費或行政救濟金,故除另有法令限制或另有安置措施外,得一併核發補助費或行政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