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4.12 簽見 有關建築物為海砂屋之相關資料,雖不屬應主動公開之資訊,惟其既不屬應限制公開或提供者,則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似可參照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4條主動公開之精神予以公開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