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4.26 簽見
- 本案究應以臺北市政府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時為準,或以投資興建之日為準,抑或以投資興建完成之日為準,仍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3.30 簽見
- 本案在臺北市政府無稅收損失考量下,研商結論臺北市政府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時點,以投資人興建完成之日認定之,似較符合獎勵民聞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