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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13-09-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0783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1、2、4、9、27~3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新名稱: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
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02.03.26 簽見
  • 依據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申請投資興建市場並經核准投資之許可,嗣欲變更其投資人及事業計畫,基於公益等相關事項考量,須經政府核准方得為之,故申請人獲准投資興建之權利具有一身專屬性,若申請人死亡,該權利亦隨同消滅而不為繼承標的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4.25 簽見
  • 本案有關建設局所附之市政府函稿,應表明針對原與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契約,若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欲將該契約移轉予乙有限公司,須由三方另行簽訂契約始成立,以避免將來就契約承擔效力之時點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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