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06 北市法三字第09730899500號函
- 非屬都市計畫法第53條構成要件由市府租用或代為收買產權後移轉所有權予投資人之情形,無法援引都市計畫法第54條規定處置,但得依同法第7條規定,處以罰鍰或處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2.11 北市法二字第09632715900號函
- 有關私人或團體無力經營或違背原使用計畫或不遵守法令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予終止租用,另行出租他人經營,必要時並得接管經營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21 北市法二字第09533241300號函
- 現行法令對於投資人、或讓與人之資格如已無限制必要、不符原來法規管制目的,或執行上困難,行政機關應儘速就相關制度、配套措施及法規檢討研擬妥適方案循修法程序解決,不宜透過個案裁量形成不當行政先例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26 北市法二字第09531045400號函
- 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乃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制定之法規,雖名為規則,惟其法制作業程序係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自治法規,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其法律性質與法形式名為「自治條例」者相同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03 北市法二字第09530421000號函
- 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26條有關「私有市場之移轉應得本府核准」之規定,僅適用於本規則「公布施行後」之讓售行為,而非謂於本規則公布施行前之讓售行為亦應受此限制,尚無法律溯及適用之問題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17 北市法二字第09530325900號函
- 物上負擔既係直接基於法令之規定所生,而非基於法律行為所生,縱未依據規定辦理保全登記,其建物所有人權利之行使,仍不得牴觸相關法令之規定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29 北市法二字第09432258700號函
- 「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零售市場須知」所定之應遵守事項,附合成為契約上之履行義務,惟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之原則,其所稱之須知,應指締約當時已函頒施行之規定,亦即「實體從舊」之法律適用原則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06 北市法二字第09431173100號函
- 本案市場係屬利用私有土地之例,就其土地使用關係,雖無另行簽訂行政使用契約之必要(亦無庸再簽訂投資契約),然該市場畢竟為依獎勵投資相關法規所核准興建,其建物所有人之處分權仍應受相關法令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