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06 北市法二字第09431173100號函 本案市場係屬利用私有土地之例,就其土地使用關係,雖無另行簽訂行政使用契約之必要(亦無庸再簽訂投資契約),然該市場畢竟為依獎勵投資相關法規所核准興建,其建物所有人之處分權仍應受相關法令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