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 107.09.14 府都建字第1076025175號函
 - 有關臺北市轄管地區建築執照申請案自即日起以「建築基地面積以土地謄本面積為依據,並以土地謄本面積為建蔽、容積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檢討依據,建築圖說免檢附建築基地實測面積計算圖。」方式辦理
 
2.
                - 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 100.03.09 北市都建字第10063545500號函
 - 為求簡政便民,有關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申請建築執照應檢附文件,不論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均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