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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13-10-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0882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5條 (原名稱: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新名稱: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9.06 簽見
  • 本案事涉公眾利益,為免爭議,主管機關似宜通知申請人依申請辦法規定申請廢止,以符法制,又基於公益考量,如主管機關審酌具體事實後,基於公平處理原則,且符合大法官釋字255號意旨,似得本於職權廢止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25 簽見
  • 本件建築執照申請案,其具體事實如屬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255號解釋文涵蓋範圍,則系爭土地於61年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時,依該解釋意旨,即含有廢止之意,貴局於當時即應本於職權或依申請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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