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14 北市法二字第09533141400號函 廢止舊時重要通道,廢巷依法並非僅併建照辦理廢止乙途,尚可依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第5至9條規定辦理廢巷手續,仍可達成相同目的,故為免爭議,宜審慎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