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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6-09-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4)北市工建字第09451556400號函自「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發布生效之同時(93年6月23日)廢止
1.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1.18 簽見
  • 有關同一損鄰事件中「受損戶總數」及「鑑定修復賠償之總金額」,該作業程序法律性質為「行政指導」,建築爭議事件如由評審委員會踐行調解程序後,對於起造人或承造人申請撤銷列管,主管機關僅得依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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