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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45009526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4087380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表;並自114年9月30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1002221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00、110條、行政罰法第44條等規定參照,裁決書如未經合法送達,對當事人自不發生效力,如當事人到案聲明不服,且未逾裁處權時效者,處分機關自得補正其送達程序,並自完成送達時發生效力,以保護當事人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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