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4.12 法律字第10603501970號書函
- 警察機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基於交通行政特定目的,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29、33、43條等規定將該事件必要相關資料移送公路主管機關,由公路主管機關依相關資料進行裁決,對公路主管機關而言,應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0.08 北市法一字第09732592600號函
- 已依法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如已送達相對人,在未經依法予以撤銷或廢止前,仍受行政處分之拘束,則不得再裁處較低額度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