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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警政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71號令修正公布第3、5、6、8~10、12、15、18、21、22、23、24~26、29、31~33、36、38、38-1、38-4、38-7~38-9、47~49、52、55~57、64、65、68、70、74、75~80、83、85~87、88、95條條文;增訂第7-1、21-1、23-1、72-1、74-1條條文;刪除第40~46、84條條文及第七章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立法院秘書長台立院議字第1120702779號函勘誤第23-1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43343號令發布第3、5、6、8~10、12、21、22~23-1、25、26、31~33、52、55~57、65、75、76、78~80、86、87,及刪除第七章(第40~46條),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第7-1、15、18、21-1、24、29、36、38、38-1、38-4、38-7~38-9、47~49、64、68、70、72-1、74、74-1、77、83、85、88、95,及刪除第84條,定自113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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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04.21 法律字第1040350453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6、14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在國外利用網際網路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婚姻媒合廣告,如有事證可認定行為或結果係在我國領域內發生,主管機關仍得裁處;又行政罰法「故意共同實施」,該等故意共同完成違反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之各個行為人,法律責任「分別」依行為情節輕重裁處;又共同違法,以「故意」為限,如非故意共同實施,無論係僅一人故意而另一人過失或二人均屬過失而共同行為,仍不得以共同實施論罰,而應依個人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決定是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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