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4.10.12 內授消字第1040823515號函
- 關於免設置放水型撒水頭之場所範圍、對消防設備裝置檢修人員之裁罰累加計算期間、以蠟燭進行薪火相傳或祈福儀式是否屬明火表演、藝文音樂展演空間、醫療院所核磁共振攝影室、變更為托兒所等場所應適用何種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高層建築物開挖地下室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與緊急廣播設備連動時之適宜設置方式、密閉乾式或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得否使用向下型撒水頭等執法疑義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6.01
113年11月29日修正第1、15、21-1、27-1、28、35、37、40、42、42-1、42-3、43-1、47條條文;增訂第21-2、25-1~25-9、43-2條條文及第三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定自114年06月01日施行。